为有效管理因公出国(境)证照(以下简称“因公证照”),根据外交部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因公证照的管理
1、我校(院)各部门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包括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等),均由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统一管理。
2、因公出访团组出访期间,应当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因公证照。
3、交流合作处建立证照使用情况登记表。
4、对已失效护照,由省外办统一保管。
二、因公证照的收缴
1、各类因公出访人员在出访任务批件规定回国(境)日期的7天内,必须将证照交由交流合作处保管。
2、凡因护照散失在个人手中而发生问题的,将追究其责任;对无理由拒不交出护照者,今后将停止为其办理出国手续。
3、对工作调动或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及需注销或已失效护照,按省外办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因公证照的再次使用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证照再次使用时,由省外办决定继续使用或申领新护照。
因公证照由交流合作处从省外办统一领取。
四、因公证照的遗失
在国(境)外遗失因公证照,持有护照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国驻所在国的使领馆,持有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人员应立即报案,并通知交流合作处,由该处报省外办、省公安厅备案;在国内遗失因公证照应立即书面报省外办、省公安厅,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