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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甘肃省<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把区分优劣、奖优罚劣、激励担当、促进发展作为考核工作的基本任务,调动各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二)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四)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五)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校(院)实行职级并行制度后新晋升的二级巡视员和现任处级以下(含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年度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学,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学,是指学习态度、学风学识。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三章 考核公式和程序
第七条 考核综合运用个人述职、民主测评、领导评价等方法,采用综合测评、量化打分的办法进行。具体量化考核公式如下:
个人综合考核得分=领导评价得分×50%+民主测评得分×30%+考勤得分×20%
领导评价得分和民主测评得分通过综合测评方式进行。其中:实行职级并行制度后新晋升的二级巡视员和处级干部,领导评价在校(院)领导班子成员范围测评;部门其他干部领导评价在部门领导班子范围测评。实行职级并行制度后新晋升的二级巡视员和处级干部,民主测评在全体教职工范围测评;部门其他干部民主测评在本部门人员范围测评。
考勤得分包括部门平时考勤得分(10%)和校(院)活动考勤得分(10%)两部分。
第八条 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考核工作会,考核委员会按照省上统一要求作出年度考核工作部署。
(二)总结述职。个人总结年度工作情况,并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主管领导在被考核对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提出考核评语、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组织召开全校(院)述职会议,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年度工作整体思路、主要工作措施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抓班子、带队伍情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以及下年度的主要工作计划进行述职。其他人员就本年度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在部门内述职。
(三)综合测评。综合测评包括德、能、勤、绩、廉、学6个方面,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价。
(四)量化计分。按照综合测评结果优秀100分、称职80分、基本称职60分、不称职40分的标准,计算个人的领导评价分、民主测评分,并根据各部门考勤情况和校(院)活动考勤情况计算个人考勤得分,最后统计汇总出个人综合考核得分。
(五)提出考核意见。考核委员会根据个人综合考核得分高低排序,以高于优秀名额50%的比例,提出拟定优秀等次建议人选名单;个人综合考核得分低于50分的,纳入不称职等次建议人选名单;个人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且大于或等于50分的,纳入基本称职等次建议人选名单;其他人选纳入称职等次建议人选名单。
(六)校(院)委会研究确定考核结果。按照优秀名额确定年终考核优秀等次人选及其他人员考核结果。在教学、科研、决策咨询、党建、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经校(院)委会研究后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七)公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对拟确定优秀等次人员进行公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八)反馈个人考核结果,并由本人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加注意见,署名确认。
(九)备案并及时将考核资料整理归档,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九条 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嘉奖;对连续三年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记三等功。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
第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晋升职级、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年限,并享受有关考核奖金。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五)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受到降职处理、撤职处分的,或者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不适宜担任现职级的,应当降低职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十四条 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人员,由挂职单位考核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和外出培训的人员,分别由挂职和培训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五条 考核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六条 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法定假日除外)以及当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部门平时工作出现违反政治纪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严重违反党风廉政规定和未完成校(院)重点任务的,部门负责人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八条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受戒勉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对受到诫勉的公务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全省公务员远程网络培训的通知》要求,对未完成远程网络培训在线学习任务或经过考试不合格的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九条 校(院)职员、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上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